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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助力老字号历久弥新 | 中国审判

2022/11/16 13:11:54浏览:404 次  

“头顶马聚源,脚踩内联升,身穿瑞蚨祥,腰缠四大恒。”这首老北京民谣形象地反映了老字号在百姓心中的分量。然而,随着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商标权属争议、“搭便车”“傍名牌”等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这些“金字招牌”创新发展的障碍。

2022年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14年11月建院以来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31日,该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权利人胜诉率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

“老字号一头连着中华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一头连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涉老字号案件审理力度,引导老字号主体更好打造兼具中华传统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品牌,展现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说。


品牌遭遇涉诉风险

近年来,老字号品牌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

伴随着老字号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宋鱼水表示,老字号一般是指历史悠久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理念,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它浸润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示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

老字号的权利基础以字号为核心,辐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多项领域。如“河套”面粉系列商标、“永安堂”药铺商号、“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包装等,均曾作为老字号的权利依据,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集中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比达到80.2%。此类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较为复杂,法律条款较多。例如,“五粮液”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涉及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否具有欺骗性、存在不良影响,以及是否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和违反诚信原则等多项法律条款的判断。

部分老字号企业在品牌拓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外部等多重知识产权涉诉风险。通过梳理涉老字号案件,宋鱼水将此类风险细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老字号权利界限不清、权属不明引发纠纷。老字号因公私合营、权利流转等导致权利主体变更,创始人与所有权人分离,或产权边界不清晰,出现不同的商业主体共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各自注册商标,进而引发创始人与所有权人或不同经营者之间为争夺老字号品牌产生权属纠纷。老字号拥有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在传承过程中,如果权利流转不规范,也可能在传承人之间或传承人与使用该老字号的他人之间引发权属纠纷。

二是老字号经营不善或中断,导致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主体变更、权利意识淡薄、经营困难等可能导致部分老字号品牌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多年不使用。宋鱼水提醒,这种情形会使老字号品牌面临进入公有领域的风险,即使申请了商标也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面临撤销风险。

三是老字号屡遭他人攀附模仿使用或恶意抢注。此类风险较为常见,几乎占涉老字号案件的一半。具体情形主要是擅自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将其抢注为企业名称、商标甚至域名,或者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老字号同名的商标。


增强“内功”是关键

“雷允上”是我国著名药堂,始创于1734年。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即苏州雷允上)与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集团有限公司(即上海雷允上)均曾在20世纪90年代被原国内贸易部及2011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也都与“雷允上”存在历史渊源。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项目属于2013年1月1日开放注册的新增服务,苏州雷允上遂于2013年1月4日在该类服务上申请了第11987639号“雷允上”商标和第11987640号“雷允上及图”商标。

上海雷允上知悉后,认为两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上海雷允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苏州雷允上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雷允上与上海雷允上均源于有近300年历史的老字号“雷允上”,二者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各自独立发展、长期并存,虽经营方向各有侧重,但均将“雷允上”作为核心标识长期从事药品销售,故现有市场格局的形成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善意共存。

苏州雷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既有传承“雷允上”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也有长期在药品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实。因此,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抢占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前述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若老字号标识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即使老字号企业也不能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米多说,不管是老字号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在创业之初都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提前布局商标体系。若确系他人恶意抢注老字号相关商业标识,老字号企业可以选择对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此后方能注册。

老字号企业如何在经营过程中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范米多认为,重点是品牌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独有商业标识、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要及时通过商标、域名、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技艺、配方等,应对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作出明确约定和限制,防止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外防恶意侵权困境

“西四包子铺”是北京百年老字号,其前身为二友居便饭铺。2015年3月,在停业多年后,华天集团授权所属公司华天二友居负责“西四包子铺”品牌的恢复和经营开发工作。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北京出现若干“西四包子铺”,其中一家海缘阁公司经营的店铺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牌匾上写着“记忆里的北京味”。华天二友居将海缘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海缘阁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在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故其使用该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二友居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海缘阁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华天二友居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老字号,主要考察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经营主体在一定地域内存续时间较长、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范米多说,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经营主体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经营的经过、历史演变、销售情况等材料,如媒体宣传报道资料、荣获的荣誉奖项、相关行业协会认证和颁发的证书、政府部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或地方老字号证书,以及各类媒体上消费者的评价等证据。

对攀附模仿使用老字号、恶意抢注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合理合法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提高侵犯老字号权益的违法成本。在“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

“各类市场主体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创新推动发展,提升自身竞争力。”宋鱼水表示,市场主体要树立和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侵害老字号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


合力保障持续发展

当前,加强老字号保护已驶入快车道。今年1月,一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由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提出,加强老字号保护法治建设,研究完善老字号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推动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健全老字号保护促进体系。在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老字号名录部门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名称权等侵权违法行为,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老字号,司法机关责无旁贷。“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调与衔接,加大诉源治理力度,汇聚合力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好防线保护职能作用。”宋鱼水表示。

对老字号企业容易面临的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积极回应,并提炼、总结、完善涉老字号案件裁判规则,全面保护老字号及其传承者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考虑到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厘清老字号品牌界限,在充分保护老字号既定市场格局下,要求各方规范使用各自的商业标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目前仍在使用及仍持续存在历史商誉和商业价值的老字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保护,引导老字号企业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持续规范经营。

“尽早建立保护预防机制,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宋鱼水建议老字号企业健全自身产权体系,提高主动维权能力。秉持尊重历史、尊重市场现状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类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强化权证意识,妥善保存历史存证,对权利许可和转让进行明确约定和限制,以更好地维护和延续老字号品牌价值为目标,避免产生老字号权属纷争。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宋鱼水建议,老字号企业对新消费需求可研发新产品、推出新服务,增加品牌活力,拓展市场空间,促进老字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发展、持续繁荣。同时,为遏制侵权行为,老字号企业可依托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市场大数据等识别手段,全面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工作。但是,要注意依法维权,避免超越权利边界,背离保护原则。

发展振兴老字号,提升民族软实力,既需要老字号企业秉持匠心、臻于至善,强化自主保护和内生动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也需要社会各界提高认识,增强公平竞争理念,主动维护民族品牌,协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共同推动民族风格、传统韵味、时代特色和群众需求有机融合,更好地传承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


文章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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