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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正式落地,这篇文章给大家划好了重点!

2018/10/2 17:01:44浏览:5030 次  

    原标题:与时俱进,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正式落地——提高审查效率 保障审查质量

    随着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两年有余,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呼之欲出。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称《标准》)。《标准》一经出台便受到业界的一致好评,被业内认为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与商标局提高审查效率、保障审查质量的重要举措。

    推陈出新 亮点多

    据了解,《标准》在2005年12月版的《商标审查标准》与《商标审理标准》基础上,新增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修订,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总结了多年来的商标审查、审理经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据了解,《标准》强化了遏制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受让“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明确解释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抢注”的适用标准:商标形式审查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

    同时,《标准》明确了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适用条件,对于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给出了明确、有份量的描述,主要包括: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即可,无需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商标既包括在实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商标,也包括对商标进行的推广宣传,如未投入中国市场而进行的实际准备活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标准》还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哪些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属于特定关系,并在举证要点上进行了提示。

    而最受关注的是《标准》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件声音商标,到腾讯QQ提示音申请注册商标遇阻,究竟何种声音可以获准注册,引发业界广泛热议。对此,《标准》增加了对声音商标的禁用性审查、显著性审查、相同或近似审查。

    《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如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两件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规范标准 受好评

    据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有10余年未更新,而这10余年正好是我国商标事业全面发展的10余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评审案件受理量连年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条文也有了新的修改,在理解与适用上亟需统一、规范,《标准》的出台正当其时。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新华表示,《标准》是在商标审查及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实践不断丰富,对商标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不断加深,人民法院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司法审查与应诉工作不断形成共识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标准》在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更加准确与细致地阐释。

    《标准》的出台,对于商标审查员、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大有裨益。吴新华表示,对于商标申请人乃至社会公众而言,通过学习、了解商标审查标准,能够对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起到规范与指引作用,减少盲目性,提高注册成功率。对于商标审查工作而言,一部统一、规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施行,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保证审查质量。近期,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刚刚成立,上海、重庆等地的审查协作中心也在筹建当中。对于广大新招录的商标审查人员来说,尽快全面掌握、运用商标审查标准,是胜任审查工作、完成审查任务的根本保证。同时,对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广大商标法律工作者而言,通过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研究、讨论和运用,有利于在主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达成有益共识,有利于商标申请人、商标案件当事人、商标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裁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明确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要件,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省国家行政与司法资源,以维护规范统一的商标法律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吴新华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实践的不断丰富,商标法律法规会适时加以修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将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商标申请人及商标审查员的相关需求,同时还可以更加有力地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保驾护航。(本报记者 毛立国)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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