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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包装“撞脸”,权利人终胜诉

2020/4/10 16:13:32浏览:859 次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出品的阿胶产品久负盛名,然而,该产品外包装引发了一起广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东阿阿胶公司诉河南省四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方药业公司)、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祝强大药房)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四方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出品的阿胶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四方药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等60万元,祝强大药房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维持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很多产品的外包装经过使用后,可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权利人应对产品包装、装潢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既要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加强原创设计、及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在遭遇被抄袭或模仿时,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聘请专业的律师制定周密的维权策略。

包装引发诉讼

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商标“东阿牌”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东阿阿胶”及“东阿”组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7月22日,东阿阿胶公司就“包装盒(阿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54183.2)。东阿阿胶公司发现,祝强大药房销售的由四方药业公司生产的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其获得专利的外包装设计相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东阿阿胶公司起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等,东阿阿胶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将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较,被诉侵权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从整体形状、图案、颜色配比基本相同,产生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不同之处或属于不易察觉之处,或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整体外观来看,二者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东阿阿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性质和售价、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等情节后,酌情确定四方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60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四方药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四方药业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包装与东阿阿胶公司的产品包装具有明显区别:首先,两款产品的包装盒尺寸大小不一样,包装盒正面黑底暗纹与包装盒正面商标位置不同等。其次,阿胶是一种重要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属于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专属使用,凡合法生产的该类产品都可用“阿胶”药品的商品名称,一审判决以阿胶拼音字母的近似性为由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事由明显不妥等。再次,被诉侵权批次的产品数量少,且在该包装产生争议后,四方药业公司已立即停止使用该包装,并对已经进入市场的部分使用该包装的产品进行返厂更换包装处理,一审判决赔偿60万元明显过高。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将两款产品进行比较,二者在整体形状、图案、颜色及文字的组合上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区别,但这些区别均属于细微处的区别或属于不易察觉之处,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此外,阿胶虽系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阿胶产品的经营者均可以进行正当使用,但四方药业公司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在突出“阿胶”二字的同时,与包装装潢中的颜色、图案通过组合使用,在整体上与东阿阿胶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四方药业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的知名度及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当是知悉的,其仍然在其生产的阿胶产品上使用与权利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一审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据此,福建高院驳回了四方药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进行周密布局

有业内专家指出,在该案中,东阿阿胶公司为证明其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装、装潢,向法院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所获得的各种企业荣誉及宣传推广等系列证据,并获得两审法院的支持,其维权做法或给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定启示意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杨安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说是公司的“门面”,一定程度体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或者产品特点,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和推广,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要加强对产品包装、装潢的保护,首先,在产品包装设计阶段,把原创和创新作为设计的第一要旨,避免同他人设计雷同。其次,企业要同创作人员就产品设计的权利归属等签订详尽的合同,避免日后与创作人员就设计发生争议。再次,在设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同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当发生法律诉讼时,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比如,当被他人起诉侵权时,要第一时间内对两款产品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论,确定下一步的诉讼方向;而当发现他人涉嫌侵权时,要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内专家看来,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不少涉案产品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装、装潢,也获得了专利授权,此时是发起专利诉讼还是不正当竞争诉讼,这取决于权利人的诉讼目的和诉讼策略。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权利人会通过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这主要是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虽然要证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难度较大,但一旦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包装、装潢,则保护期限会更长,通过一个案件的举证,对其他案件的维权大有裨益。(本报记者 姜旭)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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