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泽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而购买并进行销售,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从保山市以每件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29件共计1441条云烟(紫)到昭通市进行销售,因卷烟品质不好无人购买。
2020年8月12日9时30分左右,方某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辆拉着云烟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会泽县迤车服务区(昭通至昆明方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585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少人靠诚信经营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但也不少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投机取巧,“制假、售假”现象屡见不鲜,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在我国,注册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人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去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会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