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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知讯·案例动态 | 苹果公司或无力扭转在欧洲的商标诉讼败局

2022/7/11 11:00:35浏览:484 次  

据悉,苹果公司未能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其对“Think Different”商业宣传语的商标权,进而不能阻止斯沃琪集团将模仿的宣传语“Tick Different”注册为商标。

苹果公司主张,欧盟知识产权局以在近年内未充分使用为由撤销其包括“Think Different”商标在内的三件注册商标权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该主张未获欧盟普通法院的支持。由四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还认为,苹果公司“误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做出的决定,该决定并未否定前述商标的显著性,而是认为“显著性较弱”。

这一判决是苹果公司在卷入与斯沃琪集团的国际纠纷后的最新挫败。当这家科技巨头最初以商标侵权起诉制表商时,就已有几个辖区撤销了苹果公司就“Think Different”“One more thing”(史蒂文·乔布斯在主题演讲中的经典用语)宣传语申请注册的数件商标。英国、瑞士以及目前的欧盟法院都认为,苹果公司的这些商标经不起推敲。

在本案中,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应当由苹果公司承担前5年内(以2016年10月斯沃琪集团最初发起对苹果公司商标权的挑战时向前推算,以下称指定期间)对“Think Different”商标进行了充分使用的举证责任。

苹果公司提出以下两点诉讼理由:

1.其在iMac的包装上使用了“Think Different”宣传语,消费者会对包装尽到“高度的关注”,并会注意到条形码旁边的该短语。对此法院认为,即使考虑到消费者购买iMac时施以的注意力,苹果公司也未能证明消费者会将该短语作为商标并加以特别关注。斯沃琪集团认为,电脑包装箱可能被存放于消费者的视野之外,这意味着不论消费者给予多高的关注度,该商标都是不可见的,法院支持了该意见;

2.其提出了从1994年至2007年间有关“Think Different”宣传语的营销活动证据和iMac的销售数据信息,前述证据可以证明苹果公司真实使用了“Think Different”商标。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前述新闻报道表明1997年推出的名为“Think Different”的广告活动取得了成功,但这些新闻报道形成时间相比指定期间早了10多年,相关销售数据也缺乏可供进一步查实的佐证,故对前述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苹果公司“真实地使用”了“Think Different”商标,苹果公司的上诉被驳回,并且判令该科技巨头支付欧盟知识产权局及斯沃琪集团的诉讼费用。

截至发稿前,斯沃琪集团与苹果公司均未对相关案件发表评论。

在伦敦,高等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认定苹果公司无权阻止斯沃琪集团在英国模仿或直接以“One More Thing”短语申请注册商标。

本文所述案件是苹果公司诉欧盟知识产权局-斯沃琪(THINK DIFFERENT),案件编号T-26/21,T-27/21和T-28/21,欧盟普通法院。

文章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law360法律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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