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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创新,知识产权法庭这样做

2022/11/8 11:20:10浏览:461 次  

➤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相辅相成,联动推进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障工作

➤该案的审理,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作出了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意义的司法辨析,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保护提供了可遵循的参考

➤法庭清晰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适用路径,明确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对相关经营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吴光于

  

  一颗种子,两家公司,侵权四年,诉讼两年……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备受关注的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尘埃落定,原告获赔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

  过去五年,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543起。这起创造四川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最高赔偿纪录的案件,只是该庭以专业化审判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例证。

  创新是驱动发展的第一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国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2017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全国首批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挂牌运行,并于2022年更名为成都知识产权法庭。

  五年来,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质效,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捍卫种业创新者权益

  一粒好种,千粒好粮。

  2022年8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国家农作物种业阵型企业名单,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丹公司”)榜上有名。该公司与四川农业大学、宜宾市农业科学院历经10余年,联合选育了“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并于2016年3月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农村部种业大数据平台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宜香优2115”在西南稻区累计推广1787.86万亩,生产优质稻谷91.77亿公斤,新增社会经济效益77.07亿元。

  2018年,绿丹公司发现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将“宜香优2115”种子套用于“宜香优5979”进行销售,遂以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之名,将泰丰公司诉至法庭。

  “培育新品种,通常需要耗时数年。套牌行为严重挫伤育种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积极性,从长远来看,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对我国农业发展和安全也极为不利。”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牟萍说。

  法庭判令泰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和合理开支8万余元。

  “为了尽可能弥补权利人损失,我们依托种子销售备案制度,综合考虑被告挂网销售备案的种子数量及销售收入,确定赔偿金额。”该案审判长钟晞鲲说。

  泰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根据“飞跃管辖”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0年1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作为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相辅相成,联动推进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障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楠说,典型案例是种子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鲜活展示,在强化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和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探索新领域裁判规则

  2020年3月29日,世界顶级摄影器材商阿尔帕科博及韦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帕公司”)对外发布了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纠纷胜诉的消息。

  这起案件,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带入公众视野。

  阿尔帕公司于1996年在瑞士成立,拥有高端相机品牌“阿尔帕”。其明星产品ALPA12WA、ALPA12SWA、ALPA12TC等既便携,又富于艺术美感。

  而成都某企业销售的“GuoZh”牌相机与这些产品外观高度雷同,阿尔帕公司认为其抄袭设计,侵害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将销售、展示“GuoZh”牌相机的郭某、邓某诉至法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尚无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明确规定,对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大多依赖裁判经验。”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刘蓓说。

  通过梳理案情、争议事实、初步证据,分析实用艺术品的内涵外延、判断标准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合议庭确定了审理思路。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虽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独创的、属于美学领域的要素应受到合法保护”,刘蓓说,涉案作品的造型设计并非实现其功能性目的的唯一性、排他性设计,而是有意识的对艺术美感的把握,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性表达,符合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要求。

  法庭最终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成都中院副院长杨咏梅指出,该案的审理,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作出了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意义的司法辨析,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保护提供了可遵循的参考。

  “帝王条款”落地有声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七条,均是关于“诚信”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原则性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被“激活”?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一个判决给出答案。

  在财务办公软件领域,“金蝶”“金蝶妙想”“Kingdee”都是较为知名的商标。它们的权利人均是金蝶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

  成都财智公司曾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关系结束后,财智公司仍在官网展销“金蝶”软件,并在商品宣传过程中使“金蝶”“Kingdee”标识。财智公司还抢注了“金蝶妙想”商标,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并在电商平台投诉金蝶公司店铺。

  金蝶公司一纸诉状将成都财智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认定,被告在销售财务软件时使用“金蝶”和“Kingdee”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抢注“金蝶妙想”商标并利用不当取得的商标针对原告的“金蝶妙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在电商平台上针对原告的线上店铺进行投诉,干扰原告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市场经营活动,行为超越了正当限度,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权利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共计130万元。

  “本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规制商标权利滥用的经典案例。”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罗金云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畅表示,法庭清晰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适用路径,明确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对相关经营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文章来源:新华网/瞭望 2022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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