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纲要》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目的是“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从而“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这是继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战略措施后,首次在国家最高政策性文件中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为新时代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设置了新的命题与任务。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进一步明确,要“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点,支持有关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研究设置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
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论断和战略要求,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学科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依托。学科体系不扎实,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是无源之水;学科体系的中国特色不鲜明,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就是无本之木。知识产权学科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也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点工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前提基础,也是建设并实现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以梳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建构历程为起点,总结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和主要问题,并以学科的基本理论为依据,讨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下中国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的现代化,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参考。
一、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 在中国历史上,除东吴大学曾在民国时期短暂开设专利与版权法、商标法、中国特许法课程之外,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在近代中国几乎是一片空白。中国知识产权学科的真正勃兴,源于新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在民法专业中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研究生,开中国大学知识产权学位教育的先河。1985年,刘春田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为法学本科生开设36学时的知识产权法课程,这是中国最早以“知识产权法”命名的课程。1986年1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在中山大学召开全国高校专业目录制定工作会议。刘春田教授作为法学学科组召集人,力倡建立知识产权法专业,并促使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将“知识产权法”(专业编号是0908)作为法学类增设的二级专业,列入了1987年12月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87〕教高一字022号),备注为“试办”。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从获得理工农医专业学士学位者中招生,攻读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正式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法本科专业。由此,知识产权的初始学科范式被确立为“法学”,并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中“法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获得了官方的认可。这为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学院化发展跨出了最重要的一步,也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范式的快速定型与标准化,同时也象征着知识产权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199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把知识产权法课程上升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法学学科属性。2004年3月1日,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4〕3号),华东政法学院获批增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专业名称为“知识产权”,专业代码为“030103S”,修业年限为“四年”,学位授予门类为“法学”,自2004年开始招生。不同于中国人民大学始设于1987年的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学院获批的是知识产权第一学士学位专业,这是全国第一个直接与高考衔接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但是仍然隶属于法学学科门类。 2004年11月,教育部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其中第13条规定,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和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加强知识产权师资和科研人才的培养。自此不仅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建构起了涵盖学士、硕士、博士生培养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学学位教育体系,而且又在法学学科范式的基础之上,增设了管理学的学科范式,知识产权学科的范式首次出现了二元并立的局面,开启了知识产权学科多元范式发展的进路。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2012年9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个)和特设专业(154个)。法学门类下设6个专业类,32个专业。其中,“知识产权”(专业代码为“030102T”)属于“法学学科门类”(03)中“法学专业类”(0301)下的“特设专业”,并统一替代了原来的“知识产权”(专业代码为:030103S)以及“知识产权法”(专业代码为:030102W)两个专业。与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1987年目录)对“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定位相比,尽管在学科地位上,二者都属于“法学学科门类”中“法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但1987年目录采用的专业名称是“知识产权法”,而2012年目录去掉了“法”字,把专业名称改为了“知识产权”,这应该是为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的举措。2020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教高〔2020〕2号),“知识产权”(专业代码为“030102T”)仍然属于“法学学科门类”(03)中“法学专业类”(0301)下的“特设专业”,其属于“法学二级学科”的学科地位也没有变化。 此外,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还明确,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这为知识产权学科增设了经济学的学科范式。至此,中国知识产权学科形成了一个以法学学科范式为主干,兼具管理学和经济学学科范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二级学科体系。易言之,在法规和政策层面,知识产权学科成为了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学科门类”下属的二级学科。但据本文的调查,目前还没有高校在经济学的学科门类体系中设置知识产权相关的二级学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综合国力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人才是创新的根基,是创新的核心要素。人才强,则创新强,人才兴,则知识产权兴。知识产权人才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根本、最核心的战略资源。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知识产权专业从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试办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知识产权法”,发展为21世纪初华东政法学院开办的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知识产权”。但在2011年前,教育部批准设置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法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只有17所。到了2012年9月,教育部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修订后,发布了《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该目录将“知识产权”专业列为“法学学科门类”中“法学专业类”(即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特设专业(即法学二级学科)。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教育部备案。由于“知识产权”(专业代码为“030102T”)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专业,因而,从2012年起,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只须报教育部备案,而无须再走审批程序。这在事实上放宽了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设置要求。缘于此,从2012年开始,全国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出现了爆发式增长。截至2021年,全国已有100所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第一学士学位专业,在校本科生1万余人。 此外,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尽快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在1987年开历史先河,招收了第一届“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此后,北京大学、华中理工大学也相继招生。但直到2019年,全国也仅有6所高校开展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从2020年开始,教育部转变了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态度,从原来的“严格审批”甚至“差一点停办”到“鼓励继续开展”,理由是“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此,在2020年当年,教育部一共集中备案了12所高校开展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关于研究生教育,根据2004年教育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第13条的规定,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和博士点,全国有不少高校在“法学学科门类”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下自主设置了知识产权相关二级学科。据本文统计,截至2021年,在“法学”和“管理学”2个学科门类下,全国高校一共在4个一级学科(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之下,自主设置了15种模式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包括:(1)法学一级学科下的11种二级学科模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法学(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治)、法学(数据信息与知识产权法学)、法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2)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的1种二级学科模式:知识产权;(3)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的2种二级学科模式: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管理;(4)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的1种二级学科模式:知识产权管理。 此外,尽管《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在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但本文尚没有发现有高校在经济学学科门类中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形成了一个以法学学科门类为主体,以管理学学科门类为辅助,以15种二级学科模式为支撑,涵盖第一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硕士和博士生培养的完整的生态体系。 以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建立为推动力和底层逻辑,我国知识产权学术体系也由此走向了建制化的发展道路。首先发展起来的是学术机构。1986年,为了满足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化和专业化需求,“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成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研究机构。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北京大学和华中理工大学在1993年分别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和“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与此同时,中南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1988年)、上海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1994)等相继成立并开始招生知识产权法专业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4月26日,全国高校共设立了近百个知识产权学术机构,其中包括45家“知识产权学院”。这些学术机构的设立,不仅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制度性、常态化的工作平台,也为知识产权学科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提供了组织化、职业化的机制保障,进一步深化了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制化发展。 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随着各高校陆续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对专业教材的需求日益强烈,因为“对教科书或者它们的相当读物的增长着的信赖,是任何科学领域中出现第一个规范(范式)的不变的伴随物”。教材是学科专业化的必要前提,是学术体制化的关键一环,也是进行专业化人才培养的必备工具。伴随着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育的开展,《知识产权法浅说》《知识产权法通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概论》等专业教材在当时相继出版。1993年,司法部委托郑成思教授、刘春田教授、陈美章教授等合作编写了我国第一部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该教材的内容与结构,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系统教育与研究的基础。1998年,受教育部委托,刘春田教授主持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作为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组织教学、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随后,教育部委托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正式出版。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列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后,第一次有了配套的统编教材。这为知识产权法学知识的传播确立了规范化的概念与方法体系,也为知识产权法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建立了标准化的技术程序和规则。这是因为专业化的训练并非是要唤起原创的本能或激发天才的火花,而是要给予规范(to regularize)、给予批判(to criticise),要限制特立独行(to restrain vagaries),要建立一套工作技巧的准则(to set a standard of workmanship),并强迫学习者接受。并且,这套技术程序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实现转移和复制,从而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学科知识普及与学术研究的客观化、程序化和专业化。2019年8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学》正式出版,进一步夯实了知识产权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的体制化发展进路。 随着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建立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旺盛程度。并且,在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推动和支撑下,一套保障知识产权学术生产、传播与训练的体制与机制基本形成。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学者开始有意识地推进学术自觉与理论反思,在学术研究中日益彰显出提高学术话语权的主体意识,不断推动从“表述中国”到“中国表述”的历史性转变,并开始自觉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首先,致力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总论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在知识产权成为最重要产权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尽快提炼具有解释力的总论体系,这既是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总纲领,也是支撑知识产权学科自成体系的大基石。1987年,吴汉东教授等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论》一书最早开始涉足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将其内部结构分为“绪论、总论和分论”。1993年,郑成思教授主编的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在开篇单设“绪论”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四个问题。1995年,刘春田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首次将“绪论”提升为独立的第一编,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特点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等内容。以此为基础,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基本要求》所设计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包括知识产权的定义、对象、构成和法律关系、性质、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发展趋势五个方面。2005年,陶鑫良教授等出版《知识产权法总论》。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总论的框架初步成型。此后,对总论的研究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学者最为感兴趣的领域之一。这些研究为知识产权学科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为确定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对象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任何一个学科都必须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对“什么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是什么”两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着知识产权学科论域的前提条件与逻辑边界。而要回答上述两个问题,就绕不开“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置性的概念。国际上的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中国知识产权学者郭寿康教授、郑成思教授也推崇这一观点,认为智力成果说“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的因素,是比较准确而经历过反复推敲的”。1995年,刘春田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出版,该教材为从根本上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开创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对象”的表述,以与“知识产权客体”相区分,并进一步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本身。在这一观点的激励下,中国知识产权学界围绕“知识产权对象”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大规模的研究,催生了一大批博士论文和学术专著。在“知识产权客体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则先后提出了知识产品说、信息说、信号说、知识资产说、符号说、精神成果说等学说,将知识产权客体的研究引向深入,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科明确了研究对象并自主积累了丰富的智识和思想资源。 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学科(discipline)”是清末实行学堂分科教育之后,从西方引入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对知识进行分类。在内涵上,“学科”具有学术领域、课程、纪律、严格的训练、规范、准则、约束和熏陶等多重含义。因此,所谓学科,既指一种学术研究的领域,也是一种与研究科目紧密相关的知识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3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10条明确规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为此,教育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社会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与水平,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 尽管在法规和政策层面,我国已经允许在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学科门类”下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但在实践层面,目前尚没有高校在经济学学科门类下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而在“法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下,各高校在设置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本文对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招生目录的检索分析,目前全国共有55所大学在4个一级学科(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之下,自主设置了15种模式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仅以“法学”学科门类为例,各高校所设置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无论是学科名称还是研究方向都区别甚大。在学科名称上共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6种表述方式。在研究方向上则涉及“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与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商业秘密法”“著作权法学”“商标法学”“专利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治”“数据信息与知识产权法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知识产权法研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等34个方向。显然,在法学学科体系内部,如何凝练知识产权的研究对象尚没有形成较高的共识度,遑论形成跨一级学科,乃至跨学科门类的共识。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我国已进入“十四五”时期,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逻辑、大逻辑。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科技自立自强将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如何让创新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一动力,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是必须回答也是需要长期回答的时代之问、中国之问。 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原本就是一套来源于经济生活和经济运动的法律准则,它来源于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以及知识产权学科的合理性都不可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脱离了市场经济的土壤,屏蔽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学科都将会空洞无力。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剖析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一些学科设置同社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创新之法的知识产权制度却未能更加贴近创新发展的实践经验与法律需求,由此导致在新技术条件和新贸易形势下遭遇棘手的问题时往往缺乏应有的解释力和包容性。例如,大数据技术伴生的数据权益的保护、人工智能技术伴生的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基因编辑技术伴生的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等与“构建智能社会法治秩序”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知识产权的开放许可、强制许可、医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与“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赋权标准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许可的中断与恢复、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救济规则的重整与调适等与“保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稳定”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禁诉令、“长臂管辖”、司法协助等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等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等。 我国法律制度是深受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影响的“百衲衣”制度,整个中国法学也基本上是移植法学、引进法学的产物。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知识产权非中国固有之制,无论我们依据的思想、理论,抑或我们采用的概念、方法,甚或我们研究的对象、问题等,都是知识引进的产物,都离不开翻译和移植。这个过程直到今天仍在继续。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度舶来品”引入中国,不仅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更有一个“法律本土化”的过程,即“拿来”的制度如何在本土“扎根”与“内化”的过程。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制度总是要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之中去,否则这种制度的创新与变迁最终不可能带来效益,也不可能促进这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语境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的应然体系也必将是本土化的。在此意义上,中国不应当建立与其他国家完全一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体系,客观上也找不到这样的样板。我们不可能全盘照搬其他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是否借鉴、如何借鉴、借鉴什么,都应当根据自身的国情,结合自身的需求而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建立起了本土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但理论建设仍滞后于实践发展,对国情掌握不够,缺乏本土问题的深入解读,跨学科合作研究能力薄弱,知识产权核心观点和价值输出仍由西方世界所主导。目前,知识产权学术仍有不少以西方制度和理论为中心的研究,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为大前提,以中国的问题为小前提,结论就是根据西方的知识产权原理提出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建议,而对中国本土自生自长的实践经验却视而不见。在学术方法上,经常以比较分析为名,行演绎推理之实,其集中表现是简单地以西方知识产权理论套用中国实践和中国问题,从而将西方理论奉为圭臬,少有怀疑。根源即在于研究者“演绎为先”的思路。如果一开始就使用演绎方法,便只能将中国问题个案化,也就难以从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出发提出一般化的假设和命题,也就不可能有概念化的冲动和行动。长此以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者只能退化为西方理论的学习者和消费者,难以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的创新者和生产者。如果不加分析把国外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奉为圭臬,一切以此为准绳,那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 目前中国经济的硬实力显著增强,但面临着严重的话语缺失和“话语逆差”问题。话语与话语权的基础在于真正的理论创新和话语质量。因此,建构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对于争夺话语权是至关重要的。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和标志是将经验事实上升为概念化并与学术同行进行理论对话。如果我们不能自觉重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实现知识产权学术的国际化,便不可能做出全面的中国研究,也不可能通过我们的研究成果使西方社会比较确切地认识全面的中国。当前,知识产权学科的论域仍有一些关键的盲点尚未厘清,比如学科论域的前置性问题——什么是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学科的逻辑边界——知识产权是什么(即知识产权的范围)都不甚清楚,导致学科论域的边界不清晰、论域的主题不鲜明。这既破坏了知识体系的科学性,也损害了学科体系的合理性,难以支撑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自主发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的多重思考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设置按照“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专业”三个层次来设置。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是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科门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制定,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科门类经历了四次大的分类调整。最初的学科门类源于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即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这种学科门类的设置被纳入了1983年公布试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此后,我国分别在1990年、1997年、2011年和2021年对上述分类作了调整。 从学科门类的演进来看,我国学科门类的设置总体呈现的是一种超稳定的结构。从最初的10个门类发展到如今的14个门类,四十余年间,新增的“学科门类”只有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和交叉学科4个。基本上,每一次调整都是以做“增量”为主,而对已有的“存量”并未进行大的改革。就与知识产权学科关联度比较高的“法学”和“管理学”门类而言,尽管法学门类最多时曾有13个二级学科(1990),但“知识产权”从未被列入二级学科的“目录内”。在管理学门类,同样也是如此。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了第四版《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该目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取消了对二级学科的公布,转而把二级学科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根据2010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在这一背景下,一直作为“目录外二级学科”存在的知识产权才迎来了历史性机遇,知识产权的学科体系由此开启了自主设置的发展历程,也因此出现了表3所统计的“15种模式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并存的局面。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还明确,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是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三是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四是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具体到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据本文统计,当前有关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的设置只涉及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科门类。在法学门类,一共设置了包括6种学科名称,11种学科模式,涵盖34个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体系。在管理学门类,则设置了包括2种学科名称,4种学科模式,涵盖14个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体系。对于现存的这一套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无论是从学科的厚度、广度,还是从社会的认可度、学科的辨识度而言,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都具有浓厚的“法学”色彩。这既是由知识产权专业诞生于法学院这一历史“胎记”所决定的,也完全契合知识产权自身的法权基因与产权属性。 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部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一级学科”。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7条的规定,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的设置现状,如果把知识产权提升为一级学科,那么,除了面临“是否有确定的研究对象、自成一体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这些难以回答的抽象问题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绕不开的问题:一是如何凝练知识产权的二级学科。在逻辑上,伴随着学科级别的提升,当前分布于法学和管理学门类的知识产权研究方向,都有可能成为二级学科的候选项。但如上文表3所示,当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中一共存在着48个研究方向(法学34个和管理学14个)。如此散乱的方向点,如何提炼、整合并形成共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如何安排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所属的学科门类。当前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的主力军在法学门类,现有的二级学科体系具有鲜明的法学学科属性。如果继续把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归于法学门类,势必又涉及如何与“法学一级学科”相互区分并自成一体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则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discipline(学科)”来源于拉丁文“discere(学习)”以及由其派生出来的词语“discipulus(学习者)”。学科作为有条理的、客观合理的科学知识体系,其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可以看作是科学知识的动态演化与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学科意识的形成、学科方法的建立、学科理论的构建、学科模式的选择以及学科体系的系统化建设等方面。简言之,“学科”侧重的是一种知识体系和学术论域。而“专业”指的是学业分类,侧重的是人才培养和社会分工。同时,“学科”和“专业”又具有密切的联系。学科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即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 就知识产权而言,尽管在学科目录中,知识产权从来都不是一个“目录内”的二级学科,但在本科专业目录中,知识产权却早在1987年就已经进入了本科专业目录。并且,在此后教育部公布的各版目录中,知识产权全部位居其中。目前,“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门类”(03)中“法学专业类”(0301)下的“特设专业”,对应的学科级别为“法学二级学科”。此外,尽管在管理学门类,出现了一些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和研究方向,但还从未有高校在管理学门类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因此,就本科专业而言,“知识产权”拥有百分之百的法学专业基因和法学学科属性。这一点,从课程设置可见一斑。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15门核心课程,其中8门与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完全相同。剩下的7门课,除了“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两门课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课程之外,其他的5门课也都属于法学课程。易言之,15门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其中的13门都属于法学类。 因此,如果要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并将其归于法学门类,那么,很难设计出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具有明显区分度的“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如果不能在课程体系上区分开来,那么,很难证成知识产权具有一级学科所要求的“自成一体”的独立性。如果不把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归于法学门类,那么,一个可能的替代方案是管理学门类。 尽管我国不少高校在管理学门类设置了一些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和研究方向,但迄今还未有高校在管理学门类中开设过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教育部也未开过审批的先例。如果再把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与管理学相关专业的核心课程相比较就会发现,二者在课程设置上差异巨大。倘若把知识产权作为管理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就势必要设计出一套既区分于法学,又贴近管理学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一级学科”则通常按照“学科属性”进行设置。“管理学”自身作为一个学科门类的历史并不长,1997年才纳入现有的学科目录。硬要把具有明显法学学科属性的知识产权作为管理学门下的一级学科,不仅在逻辑上存疑,也与学科设置的原则和规律相悖。 显然,由于知识产权与法学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在法学门类下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不仅难以彰显其独立性,而且在逻辑体系上也难以自洽。同时,由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学科之间具有较大的张力,二者的差异性远大于共通性,因而,也不宜将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纳入管理学门类。如果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只能另作其他考虑。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加速演进,一些科学前沿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呈现出了革命性突破的先兆。新的学科分支和研究论域不断涌现,学科深度交叉融合渐成趋势,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学科交叉融合,成为突破科技前沿的新特征,不仅是新学科产生的新源泉,还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新路径,契合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学科交叉是学术思想的交融,实质上是交叉思维方式的综合与系统辩证思维的体现。自然界的现象复杂多样,仅从一种视角研究事物,必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可能揭示其本质,也不可能深刻地认识其全部规律。因此,惟有从多视角,采取交叉思维的方式,进行跨学科研究,才可能形成正确完整的认识。学科交叉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本质上是一种体系化的方法论。体系化,是技术和制度的要求,归根到底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宗旨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体系化的思维与方法,也是与市场经济活动最为匹配的思维方式,因为现实生活是体系化的,市场经济是体系化的,交易活动是体系化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市场体制改革体系化的导向下,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学术研究只有同步朝着市场化、体系化的方向转变,才能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有诸多学者把哲学(包括科技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知识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例如,有的学者把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融入到对知识共有物的研究从而推论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及其终将消亡的结论;有的学者(瓦尔登和戈登)把政治哲学中的矫正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理论用于分析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从而引导人们去思考知识产权的正义问题;有的学者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和方式批判知识产权的过度私有化和资本化倾向;有的学者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适于科技与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等等。这些跨学科的研究深化了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合理化论证。 但是,学科交叉不同于交叉学科。学科交叉只是一种跨学科的学术研究或人才培养。学科交叉一般以一个学科为主,涉及两三个学科之间的协作。例如,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的学术范式与研究方法来分析知识产权问题;或者在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时,以法学知识的学习为主,同时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课程。而交叉学科一般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或重大社会问题的多学科之间的深度融合,涉及的学科之间没有主次之分。交叉学科不是多门学科知识的简单拼凑与堆积,而是基于社会重大问题,多门学科依照内在逻辑关系而联结渗透形成的新学科。 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交叉学科”成为我国第14个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成为该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介绍,国家有关部门之所以决定设置“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两个一级学科,除了实施相关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也是因为这两个学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在理论、方法上涉及较多的现有一级学科,显示出多学科综合与交叉的突出特点,因此,在经论证后设置在交叉学科门类下。可见,我国之所以设置“交叉学科”门类,主要面向的是“硬科技”和“新学科”的发展,这既关涉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也考虑了交叉学科的内在逻辑与规律。如果说传统学科的划分标准是以知识体系与学术逻辑为主,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辅,那么交叉学科的设置则是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主,以知识体系与学术逻辑为辅。理解交叉学科的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它是多学科知识体系深度融合而成的新学科,属于学科的原创,而非学科之间的依附或协作。 就知识产权学科体系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涉及的一级学科并不复杂,主要集中在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门类。就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几乎只涉及法学和管理学门类,而且法学的主导性地位十分突出。就知识产权学科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更像是一种学科交叉,而不是交叉学科 。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方案构想中把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纳入交叉学科门类下,就不能不考虑知识产权学科是否符合交叉学科的本质。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也强调说,长期以来,各方发展交叉学科的积极性比较高,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建议,但对交叉学科的内涵外延、演变规律、建设机制等缺乏统一认识,在概念上往往与跨学科研究相混淆,容易造成盲目上交叉学科的倾向。 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学科的创建与改革开放同步。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不仅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体系和学术研究体系,而且为我国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识资源,并源源不断地为创新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一部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史,既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演进史,也是知识产权法治服务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贡献史。 知识产权学科,脱胎于法学,兴盛于法学。法学一直是其发展的学科母体和精神家园,也是抹不掉的历史“胎记”和深入骨髓的基因。对于这段历史,以及其中的经验、理论和潜藏的逻辑、规律,还需要全面梳理、系统总结、客观评价。不轻易肯定,也不轻易否定。尤其在我国,学科已不仅仅是知识分类和学术研究的依据,而且也是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工具。兹事体大,不可不慎。 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变革,不单是一场管理制度和资源配置模式的变革,也是一场治理体系和治理思维方式的变革,归根结底是一场现代性的变革。《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的是“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目标,开启的却是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提出的则是知识产权学科如何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命题。在如此背景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尤为必要。 文章来源:余俊.面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J].知识产权,2021,No.25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