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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能用知识产权保护吗?如何防止数据垄断?

2023/3/14 11:15:43浏览:703 次  

      2023全国两会观察。

3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回顾2023年全国两会,数据产权应该是一个高频词,频频出现在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中。

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化、安全有序流通的前提,但由于数据的权利属性复杂,数据产权界定难题仍待破解。如何探索数据产权规则,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此发声,对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积极建言。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其中谈到较多的是,应当适用何种路径来保护数据产权;在法律空白仍待填补的当下,如何加强数据产权司法保护;以及怎么在相关利益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


数据确权成为数据流通交易的当务之急

2022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重磅落地,为激发数据要素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指明顶层设计的方向。其中明确,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产权为何被摆在突出位置?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用了一组数据说明数据产权对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性。

他提到,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欧洲调查显示,54%的受访者认为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是数据流通的主要阻力;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金融数据流通调查显示,超八成的机构也持类似观点。因此,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的当务之急。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告诉南都记者,数据产权是全世界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数据产权如果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就难以打破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的僵局。

区别于传统要素,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等特点。数据产业链条长,能够被众多主体同时占有和控制,怎么合理清晰地界定不同主体的利益,并针对不同类型数据建立不同的授权机制,这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值得一提的是,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创新性地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这种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如何落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特别关注落实数据二十条的问题。他建议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完善授权机制,强化确权基础,并通过探索建立三级数据交易市场,活跃产权流转机制。

具体而言,探索一级市场进行数据登记授权,健全数据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二级市场进行数据流通交易,行使数据经营权、流转数据使用权;三级市场展开数据质押、数据信托等资本化交易活动。

同时余晓晖指出,要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探索数据流通互信,探索利用体系化的技术安排,确保数据流通协议的确认、履行和维护,解决数据流通主体间的安全和信任问题。


将数据纳入知产保护范畴,能有效促进流通吗?

在立法层面,应该适用何种路径来保护数据产权,同样备受关注。南都记者注意到,因为数据具有与知识产权相类似的无形性,不少人主张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数据产权是目前较为理想的路径和模式,但中间也存在一些分歧,比如是否需要新设立一类知识产权以更好地实现数据保护的需要。

据南都记者了解,数据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部分能体现创造性的数据例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南都记者,如果数据是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独创性内容,那么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如果商业数据处于保密状态,还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发挥作用。南都记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与数据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比如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淘宝诉美景生意参谋、微信群控案等。

从已生效的判决看,更多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对明晰数据权属、数据竞争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企业寻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主张数据保护,已成为涉数据类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特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关于数据保护并不存在完全的立法缺失,在既有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都可以为数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只是问题在于缺乏规则的指导性和确定性。未来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借鉴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思路——“将不正当获取、使用和公开限定提供数据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何志敏也认同,部分创造性数据可以利用现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但他强调另一部分创造性数据则需要构建独立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才能进行有效保护。

一个理由是,数据自身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多样、产业链长、主体众多等特性,很多数据集合具有公共属性和人格化隐私性,意味着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也意味着不是所有数据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去年11月已在北京、上海、深圳等8地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陈群建议,在地方试点探索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合理界定参与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和登记系统的顶层设计,为构建数据要素流通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保障。


最高法表态积极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虽然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讨论仍有分歧,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未来在数据产权路径的设计上,怎么回应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寻找到公平与高效、激励与规范的平衡点。

此前有专家表示,应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应充分认识到数据承载价值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性,以不同类型数据为对象,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

何志敏告诉南都记者,未来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时,既要保护对数据处理、加工投入智力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高价值数据的生产,也要防止对数据权利的过度保护阻碍数据的自由流通和使用。

皮剑龙建议,制定法律规范调和数据知识产权主体间数据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同时协调好数据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最终逐步构建和健全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过程中,马一德强调建立系统观念,把握三大重要的原则。其中包括完善治理体系,统筹安全与发展,守好安全底线;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以及平衡好数据来源者、数据权利人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收益共享,避免形成和加剧数据垄断。

为防止数据垄断,马一德认为既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数字市场的事前规制规则,也应当明确数据产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例如,对于单一来源数据可建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强制许可规则,对公共数据要建立科学的开放机制,对科学研究教育等方面使用数据设置保护例外。

在法律尚存空白的情况下,连玉明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司法保护上,今年他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提案。他建议最高法立足审判实践,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数据权利司法解释,同时围绕数据权利保护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开展数据权利司法类案研究,并发布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针对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两会期间接受南都采访时专门作出回应。他表示,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数据二十条有关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积极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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